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52號
CTDV,109,補,552,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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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   告 鍾瑞文 
被   告 金盛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奇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
存在,核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
,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
得受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
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
,尚無法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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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盛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