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汽車借名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06號
CTDV,109,補,506,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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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馬宗毅 
訴訟代理人 蔡蕓謙 
被   告 鄭伊倩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汽車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過戶
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2,361元(
即上開車輛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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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