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92號
CTDV,109,補,392,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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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2號
原   告 甯建國 


被   告 胡翠蘭 
      甯嘉莉 
      甯建民 
      甯漢英 
上列當事人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公同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8/100000)及其上同段4127建號建物(權
利範圍全部)應予變價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52,63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6,963㎡×公告土地
現值39,024元/㎡×98/100000)+建物最新課稅現值607,500元
}×原告權利範圍1/8=252,63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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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