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912號
CTDV,109,司票,912,2020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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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陳奕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世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票據號碼為:111377之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二、釋明請求利率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本票上未特別簽訂
  則以百分之六為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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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