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陳奕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世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系爭票據號碼為:111377之本票原本到院供辦。二、釋明請求利率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本票上未特別簽訂 則以百分之六為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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