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167號
CTDV,109,司拍,167,2020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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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黃振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川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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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