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黃振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川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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