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張順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素蘭、柯東龍、柯建興、柯清惠間請求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足資證明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
。
三、陳報柯福男之繼承人有無向最後住所地之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或限定繼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