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166號
CTDV,109,司拍,166,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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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張順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素蘭柯東龍柯建興柯清惠間請求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足資證明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
  。
三、陳報柯福男之繼承人有無向最後住所地之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或限定繼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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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