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958號
CTDV,109,司促,12958,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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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95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賴柏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120條第2項
  、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查,債權人並未
  舉證證明台灣大哥大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
  與債務人間就給付電信費用有確定期限,本件電信費用債權
  應屬無確定期限。另債權人並未提出台灣大哥大業已將上開
  電信費帳單送達予債務人之證明,尚難認台灣大哥大已為催
  告履行,又債權人受讓台灣大哥大對債務人之電信費用債權
  ,並於發函予債務人,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然觀之
  債權讓與通知書上僅記載債權人受讓債權之意旨,及請債務
  人於收受後7日內與債權人承辦人聯絡協商還款事宜,尚無
  從憑認係對債務人之請求,是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期間之 利息,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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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