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9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劉振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叁仟柒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民國
107 年4 月17日起,按月償還本息。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
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
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
㈡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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