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2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蔡禎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零伍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五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
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蔡禎昌於民國106年06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
6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
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5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
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
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66, 053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
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㈢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
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
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
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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