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56號
債 權 人 邱美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文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鄭文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陳明正確請求金額(究係15元抑或係15萬元)倘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
三、請補係爭借據正本到院供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