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07號
債 權 人 游鐵高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惟翔
債 務 人 良鈦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永強
人
債 務 人 蘇敏修
一、債務人良鈦有限公司、蘇敏修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
拾陸萬捌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
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經查,依債權人提出高空
車合約書所載,上開合約書所載之負責人為債務人蘇敏修,
債務人蘇永強未於上開合約簽章,且債權人亦未提出蘇永強
承擔上開合約債務之證明文件,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蘇永強
給付,於法未合,應與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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