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68號
債 權 人 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翁銘偉
債 務 人 李金枝即李王麗玉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金對即李王麗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參萬捌仟柒佰陸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