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潘青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潘青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8月10日止累計11,886元正未
給付,其中11,252元為消費款;63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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