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04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洪鵬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睿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號0000000000號專案補償款約定條款。
二、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書(含專案補償款約定條款)
三、貴公司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所載門號(
0000000000),與帳單不符(0000000000、0000000000),
請確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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