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404號
CTDV,109,司促,12404,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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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04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洪鵬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睿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號0000000000號專案補償款約定條款。
二、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書(含專案補償款約定條款)
三、貴公司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所載門號(
  0000000000),與帳單不符(0000000000、0000000000),
  請確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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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