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02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立騰、陳正吉、陳正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發票人陳維中係於民國107 年11月16日死亡,依貴公司提出本票
影本所載到期日為109 年2 月21日,則貴公司顯未合法提示,則
貴公司依票據關係請求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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