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402號
CTDV,109,司促,12402,2020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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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02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立騰陳正吉陳正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發票人陳維中係於民國107 年11月16日死亡,依貴公司提出本票
影本所載到期日為109 年2 月21日,則貴公司顯未合法提示,則
貴公司依票據關係請求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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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