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01號
債 權 人 游得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傑森(原名:李杰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借條約定,本件借款係以人民幣還款,清償期為民國107
年10月24日,則依民法第202 條規定,應以107 年10月24日
人民幣兌換新臺幣之匯兌計算,則台端以106 年8 月25日匯
率計算之依據為何?( 民法第202 條規定,以外國通用貨幣
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
國通用貨幣給付之。但訂明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者,不
在此限。)
二、請提出債權計算式。(即請提出於108 年11月23日、108 年
12月25日、109 年1 月25日、109 年2 月26日各還款新臺幣
23,300元之抵充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