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401號
CTDV,109,司促,12401,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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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01號
 
債 權 人 游得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傑森(原名:李杰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人民幣兌換新臺幣之適用匯率基準依據。(民法第20
  2 條,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
  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但訂明應以外國
  通用貨幣為給付者,不在此限。)
二、請求新台幣140 萬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債權計算書。
三、請求新台幣140萬元已加計利息在內,則再請求年息20%之
  依據為何?(按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
  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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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