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01號
債 權 人 游得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傑森(原名:李杰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人民幣兌換新臺幣之適用匯率基準依據。(民法第20
2 條,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
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但訂明應以外國
通用貨幣為給付者,不在此限。)
二、請求新台幣140 萬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債權計算書。
三、請求新台幣140萬元已加計利息在內,則再請求年息20%之
依據為何?(按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
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