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297號
CTDV,109,司促,12297,2020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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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97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務 人 王乙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已計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貳佰肆拾玖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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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