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97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乙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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