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8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雪貞律師即黃新發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項第一項「自民國95年6 月10日至清償日止,按第一
期加計300 元,第二期加計400 元,第三期加計500 元,最
高以連續三期為限」。所請求為何(利息?違約金?)。
二、信用卡契約約定條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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