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6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陳建豊
債 務 人 郭勃宏
債 務 人 郭庭豪
一、債務人郭勃宏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佰肆拾肆萬壹仟貳
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㈡新臺幣肆佰陸拾參萬零肆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佰陸拾貳萬陸仟貳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郭勃宏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郭庭
豪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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