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263號
CTDV,109,司促,12263,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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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6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陳建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勃宏郭庭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計算利息期間之截止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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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