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9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黃瑞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玖佰壹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點三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之收取,最
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瑞聰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期限72期並於民國113年12月5
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8年3月5日止以年
息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8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
止以年息百分之9.3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9期。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9年6月5日(最後一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37,915元未還
,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
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
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