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156號
CTDV,109,司促,12156,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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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5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鄒海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轉呆前一年所有帳單明細。
二、請求新台幣57,253元違約金之起迄日為何?(按金管銀票字
  第10040000140號令規定:「㈠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
  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㈡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每
  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定向持卡人收
  取違約金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⒈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方
  式計收,及符合衡平原則。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
  。⒋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一千元者,發
  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
  臺幣(下同)300元、400元及500元。㈢發卡機構之違約金收
  取方式與本令不符者,應於100年3月31日前完成調整。」
三、請求新台幣41,857元,自民國94年10月27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此債權總金額係以計算至民國
  100年5月16日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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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