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5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鄒海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轉呆前一年所有帳單明細。
二、請求新台幣57,253元違約金之起迄日為何?(按金管銀票字
第10040000140號令規定:「㈠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
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㈡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每
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定向持卡人收
取違約金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⒈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方
式計收,及符合衡平原則。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
。⒋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一千元者,發
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
臺幣(下同)300元、400元及500元。㈢發卡機構之違約金收
取方式與本令不符者,應於100年3月31日前完成調整。」
三、請求新台幣41,857元,自民國94年10月27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此債權總金額係以計算至民國
100年5月16日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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