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39號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江雅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昭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資費方案為語音986AP型+行動上網799型之申請書。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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