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039號
CTDV,109,司促,12039,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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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39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江雅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昭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資費方案為語音986AP型+行動上網799型之申請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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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