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0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金碧玉即金黃彩雲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金廣棟、金黃彩雲、金玉蘭各自之繼承系統
表。
二、提出上三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含已拋棄繼承者)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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