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9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何展文
債 務 人 杜孟芳
一、債務人何展文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萬肆仟零玖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
債務人何展文、杜孟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
玖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貳拾玖元,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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