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933號
CTDV,109,司促,11933,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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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呂育芳 


債 務 人 呂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肆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呂育芳呂明華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
   )42,947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緣債務人呂育芳於就讀高苑科技大學時,邀同呂明華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
   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
   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
  ㈢詎債務人自民國109年1月5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
   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42,947元(利息、違約金
   另計)。
  ㈣債權人於109年7月9日將上述42,947元轉列催收款。
  ㈤即自109年1月5日起至109年7月8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
   息,自109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
   息,暨自109年2月6日起至109年7月8日止,按年息0.09%
   計算,自109年7月9日起至109年8月5日止,按年息0.19%
   計算,自109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
   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予
   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
   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1933號:
利息:
┌─┬──────┬──────┬──────┬────┐
│編│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年利率 │
│號│(新臺幣) │(民國)  │(民國)  │    │
├─┼──────┼──────┼──────┼────┤
│1 │42,947元  │109年1月5日 │109年7月8日 │0.9﹪  │
│ │      ├──────┼──────┼────┤
│ │      │109年7月9日 │清償日   │1.9﹪  │
└─┴──────┴──────┴──────┴────┘
違約金:
┌─┬──────┬──────┬──────┬────┐
│編│ 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年利率 │
│號│(新臺幣) │ (民國) │ (民國)  │    │
├─┼──────┼──────┼──────┼────┤
│1 │42,947元  │109年2月6日 │109年7月8日 │0.09﹪ │
│ │      ├──────┼──────┼────┤
│ │      │109年7月9日 │109年8月5日 │0.19﹪ │
│ │      ├──────┼──────┼────┤
│ │      │109年8月6日 │清償日   │0.38﹪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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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