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807號
CTDV,109,司促,11807,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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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鍾侑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陸佰零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鍾侑享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23953730
   116086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7月26日止累計43,607元正
   未給付,其中42,546元為消費款;1,061元為利息。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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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