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774號
CTDV,109,司促,11774,2020080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7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張方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玖拾陸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㈡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
  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