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59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全燿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全燿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債權人未當事人欄未載明債務人全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 年8 月3 日送達債權人 ,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4 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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