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826號
CTDV,109,司促,10826,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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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26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呂興周 


債 務 人 伊斯坦大.達妮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伍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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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