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717號
CTDV,109,司促,10717,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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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1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敏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雅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命提出系爭借款已向各主債務人李芷忻李鈺庭之財產為強制
執行無效果,或不足以清償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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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