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1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敏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雅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命提出系爭借款已向各主債務人李芷忻、李鈺庭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以清償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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