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9年度,12號
CTDV,109,司,12,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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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許育睿會計師

相 對 人 聖域機械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
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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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域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