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8年度,3號
CTDV,108,醫,3,20200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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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字第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興中
      林興民
      林珆卉
上 一 人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郭風裕

      徐麗玲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9日
本院108年度醫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請求被上
訴人連帶給付之金額新台幣(下同)2,673,225元、2,663,225元
、2,663,225元,共7,999,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
。上訴人林珆卉前於109年6月30日陳報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申請民事救助,請容許時日等語。茲因仍未見覆,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再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醫事法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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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