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欠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924號
CTDV,108,訴,924,2020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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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24號
上 訴 人 蘇錦隆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亮伶葉慶華葉馬素絹間請求給付欠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15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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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