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33號
CTDV,108,訴,633,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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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33號
原   告 邱瑞文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被   告 葉素蓮 

      黃瑞嬌 
追加被告  邱禮理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律師
追加被告  臺灣高雄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呂文豪 
訴訟代理人 陳豊元 
      黃浚家 
追加被告  劉慧君 
      邱祺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9年8月
6 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
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茲因被告
劉慧君邱祺芳經合法通知,未於上開言詞辯論程序到庭,原告
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亦未踐行一造辯論程序,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09年9月22日上午11
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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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