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吳太郎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複代理人 邱南英律師
上 訴 人 劉榮村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
26日本院岡山簡易庭107 年度岡簡字第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吳太郎、劉榮村之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吳太郎、劉榮村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吳太郎起訴主張:劉榮村於民國105 年2 月15日向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狀 ,以「劉榮村聽聞訴外人蔡薏貞告知,吳太郎於104 年12月 至105 年1 月間在高雄市岡山區之海中鮮中華料理餐廳、洪 家莊山海產店、岡山國防部福利總處附設新生社區餐廳、高 雄市岡山區華岡里某廟會等公開場合,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 數人指稱劉榮村為『岡山爛人』、『風評很差』及『與蔡薏 貞是男女朋友』,毀損劉榮村名譽」為由,誣指吳太郎涉犯 公然侮辱及誹謗等刑事案件。劉榮村提告之內容均係其先唆 使蔡薏貞進入劉榮村所設之圈套,再以此憑空捏造不實指控 ,該案經移轉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以 105 年度偵字第3779號妨害名譽案件受理,經檢察官認吳太 郎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下稱系爭妨害名譽案件) ,然劉榮村捏造不實事實向高雄地檢署提告,並於偵查程序 中傳喚多名不相干之證人到庭作證,該等證人因而知悉劉榮 村故意捏造之不實事實,侵害吳太郎之名譽,劉榮村應賠償 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又吳太郎為維護自身權 利,於系爭妨害名譽案件偵查中支出委任律師費用12萬元, 嗣後吳太郎另對劉榮村提起刑事誣告告訴,經本院刑事庭以 106 年度訴字第116 號判決其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劉榮村提起上訴,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 高雄高分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74號、最高法院以107 年 度台上字第461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系爭誣告案件) ,吳太郎於系爭誣告案件第一、二審審理時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共支出委任律師費用14萬元(與系爭妨害名譽案件
合計支出委任律師費用26萬元),應由劉榮村負損害賠償責 任。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 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劉榮村應給付吳太 郎56萬元,及自追加起訴暨準備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上訴人劉榮村則以:蔡薏貞曾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 之LINE對話內容予劉榮村,表示吳太郎對外誹謗蔡薏貞為劉 榮村之女朋友,並經蔡薏貞告知吳太郎有說劉榮村是岡山爛 人,劉榮村始對吳太郎提出告訴,劉榮村所提內容並非憑空 捏造,亦無誣告之故意,當無侵權行為之故意或過失存在, 況律師費並非行使權利必要費用,吳太郎請求慰撫金過高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原審審理結果,認劉榮村有虛構吳太郎公然侮辱及誹謗之不 實情事,屬加害吳太郎之侵權行為,應賠償精神慰撫金15萬 元,惟吳太郎請求前開刑事案件委任律師費用,屬自身主張 權利所為訴訟行為,不得請求劉榮村賠償,因而判決命劉榮 村應給付吳太郎15萬元,及自107 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吳太郎其餘請求。 ㈠吳太郎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補充:吳太郎長期於國內 知名社團與政府機關擔任顧問要職,且於岡山本洲工業區經 營南部最大的金屬盤元處理場恆懋五金加工廠有限公司,社 經地位崇高,劉榮村之誣告行為藉由妨害名譽之偵查傳喚多 名證人,致劉榮村捏造之事實遭大量散布,造成劉榮村名譽 重大損害,原審僅判決劉榮村賠償精神慰撫金15萬元,顯非 相當。又吳太郎因劉榮村之誣告行為,委請律師辯護支出律 師費用,系爭妨害名譽案件雖非強制辯護案件,然吳太郎基 於憲法賦予之訴訟權,自有委任具備法律專業律師代理行使 訴訟防禦攻擊權,因此支出律師酬金,為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下之必要訴訟費用,應由劉榮村負擔。系爭誣告案件雖有 公訴檢察官蒞庭,吳太郎仍有必要委任告訴代理人保護自身 權利,故所支付之律師酬金,與劉榮村之不法行為具備相當 因果關係,得請求劉榮村填補金錢損失等語。並聲明:㈠原 判決不利於吳太郎之裁判均廢棄;㈡劉榮村應再給付吳太郎 41萬元,及自107 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㈢劉榮村之上訴駁回。
㈡劉榮村亦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補充:吳太郎於系爭誣 告案件審理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移送民事庭後,民事法院仍應自行認定事實,不受刑事
判決之拘束,蔡薏貞於系爭誣告案件一審時,曾證稱吳宜潔 跟他聊到吳太郎有告訴他蔡薏貞是劉榮村的女朋友,劉榮村 於系爭誣告案件二審審理時,曾請求再次傳喚蔡薏貞為證人 ,二審法院卻未詳加調查此對劉榮村有利之證據,且劉榮村 亦曾請蔡薏貞協助查明吳太郎之用餐時間、地點,並非僅聽 聞旁人所言而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況劉榮村提告的本意並 非要讓吳太郎入罪,僅係要求檢察官釐清以捍衛自己的名譽 。縱認劉榮村有故意或過失,其非故意杜撰事實,原審判決 應賠償慰撫金15萬元過高,且吳太郎社會經驗豐富,亦擔任 高雄市政府市政顧問,顯無不能自為訴訟行為之情形,其委 任律師非必要支出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劉榮村之部 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吳太郎於第一審之訴駁回;㈢吳 太郎之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劉榮村於105 年間對吳太郎提出刑事誹謗及公然侮辱告訴, 指訴吳太郎自104 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5 年1 月間止,接續 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海中鮮中華料理餐廳、岡山 華崗里廟會、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之洪家莊山海 產店、高雄市岡山區柳橋西路之岡山國防部福利總部附設新 生社餐廳及高雄市岡山區壽天里活動中心等餐會、廟會場合 ,向參與聚會之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傳述「蔡薏貞是劉榮 村的女朋友、劉榮村才會向吳太郎推薦蔡薏貞到公所服務」 等內容,並辱罵劉榮村為「岡山爛人」及其對劉榮村風評很 差,要大家遠離劉榮村等語,毀損其在社會上之評價。案經 橋頭地檢署以105 年度偵字第3779號為不起訴處分,及經臺 灣高等法院高分院檢察署以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704 號駁回 再議確定(即系爭妨害名譽案件)。
㈡吳太郎因系爭妨害名譽件,對劉榮村提起刑事誣告告訴,經 本院刑事庭以106 年度訴字第116 號判決其犯誣告罪,處有 期徒刑1 年2 月,劉榮村提起上訴,先後經高雄高分院以10 7 年度上訴字第74號、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4610號 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即系爭誣告案件)。
㈢吳太郎於系爭妨害名譽案件及系爭誣告案件偵審程序,合計 支出律師費用26萬元。
五、本件之爭點:
㈠劉榮村有無吳太郎主張之侵權行為?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
㈡吳太郎得否請求劉榮村給付系爭妨害名譽案件及系爭誣告案 件之律師費用?
㈢吳太郎得否請求劉榮村給付精神慰撫金?如可,金額以若干
為適當?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劉榮村有無吳太郎主張之侵權行為?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
⒈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 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 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 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 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又誣告行為對於被誣 告人之名譽、信用,亦大都有所妨礙,故誣告罪之內容,已 將妨害名譽及信用之犯罪吸收在內,是行為人故意虛構事實 ,向司法機關為犯罪之訴追,致他人名譽、信用受有損害者 ,係利用司法機關有追訴犯罪之職權,以侵害他人權利,自 屬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87年度台上字 第2502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⒉劉榮村前對吳太郎提起系爭妨害名譽案件之告訴,主張吳太 郎於104 年12月至105 年1 月間在高雄市岡山區之海中鮮中 華料理餐廳、洪家莊山海產店、岡山國防部福利總處附設新 生社區餐廳、高雄市岡山區華岡里某廟會等公開場合,向不 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指稱劉榮村為岡山爛人、風評很差及與 蔡薏貞是男女朋友,而毀損其名譽等節,無非係以蔡薏貞向 其轉述聽聞同事告知上情為據,劉榮村並據此於系爭妨害名 譽案件偵查中聲請調查證人張國光、吳宜潔、劉龍文、甯廷 耀、楊淑芬、張錦鳳。然查:經檢察事務官於偵查中詢問相 關證人有無去過上開地點、聽聞上情等節,證人張國光證稱 :伊在岡山區公所民政課服務,認識吳太郎,伊只去過華岡 ,但不確定是上述時間,其他的沒去過,沒聽過吳太郎辱罵 劉榮村為岡山爛人,且說他風評很差。吳太郎只問過蔡薏貞 與劉代書是什麼關係,其餘都沒聽過等語,吳宜潔證稱:伊 沒有印象去過上開地點參加聚會,也不記得吳太郎參加哪些 活動,沒有聽過吳太郎辱罵劉榮村為岡山爛人,且說他風評 很差等語,劉龍文證稱:不太記得參加過上開地點活動,應 該只有參加過壽天里餐會,當日沒看到吳太郎出席,沒聽過 吳太郎辱罵劉榮村為岡山爛人、說他風評很差或蔡薏貞是他 女朋友,課長有請伊關心一下蔡薏貞是否有認識這劉榮村、 是什麼樣的狀況等語,甯廷耀證稱:應該只參加過壽天里活 動,不知道吳太郎是否曾出席,沒聽過吳太郎辱罵劉榮村為 岡山爛人、說他風評很差或蔡薏貞是他女朋友等語,楊淑芬 證稱:沒有聽過吳太郎辱罵劉榮村為岡山爛人,並傳述蔡薏 貞是他女朋友,伊不知道蔡薏貞是何人等語在卷(見105 年
度他字第1660號卷第29至33、51-1頁)。嗣經檢察官命張國 光、吳宜潔、劉龍文、甯廷耀,楊淑芬到庭具結作證,其等 均證稱前述於檢察事務官前所為證述實在等語明確,證人張 錦鳳並當庭結證:沒有聽過吳太郎說劉榮村是岡山爛人、風 評很差、吳太郎沒有告訴伊蔡薏貞是劉榮村女友等語在卷( 見105 年度偵字第3779號卷第14至16頁),蔡薏貞於偵查中 既自承未曾出席上開聚會,而其陳稱經同事傳述得知吳太郎 有上開妨害名譽行為等節,與前開證述顯有未符,橋頭地檢 署檢察官即以無證據可資佐證,就系爭妨害名譽案件對吳太 郎為不起訴處分,劉榮村聲請再議亦經駁回,依此已難認定 吳太郎有何劉榮村指摘於上揭時、地辱罵劉榮村為岡山爛人 、風評很差及與蔡薏貞是男女朋友等內容。
⒊吳太郎另對劉榮村提起刑事誣告告訴,劉榮村於系爭誣告案 件審理時再次聲請調查證人張國光、吳宜潔、楊淑芬、張錦 鳳,證人張國光於一審審理時證稱:有一次餐會吳太郎剛好 坐在伊旁邊,問說蔡薏貞是不是在民政課、蔡薏貞與劉榮村 關係為何,當時蔡薏貞是吳宜潔的助理,當時請吳宜潔了解 一下,了解後的狀況吳宜潔並沒有回報。沒有在餐會中聽過 劉榮村風評很差等語,張錦鳳證稱:沒聽過吳太郎批評劉榮 村等語,吳宜潔證稱:沒有印象吳太郎在餐會跟別人講劉榮 村是岡山爛人、蔡薏貞跟劉榮村是男女朋友、劉榮村風評很 差等語,楊淑芬證稱:沒聽過吳太郎對伊說過劉榮村風評很 差、是岡山爛人或劉榮村跟蔡薏貞是男女朋友,也沒印象聽 過吳太郎跟別人講這幾件事等語(見系爭誣告案件刑事一審 卷第71至72、94、99、101 至102 頁),所為證述與偵查中 一致,再者,證人蔡薏貞於系爭誣告案件一審審理時亦結證 :是吳宜潔先說吳太郎在外面毀謗伊跟劉榮村有男女朋友關 係,伊才去問劉龍文,張國光跟吳宜潔說伊是不是劉榮村的 朋友,伊說是,吳宜潔說你離這個人遠一點。伊問吳宜潔你 們有聽到什麼嗎,吳宜潔line伊說,大家都說你們是男女朋 友,但她沒有問伊是劉榮村的女朋友,伊認為若吳太郎沒講 的話,為何張國光會這樣問我。是伊把岡山爛人這句話轉述 給劉榮村知道、跟劉榮村講風評很差這句話,但伊沒有聽到 岡山爛人是誰說的,也沒聽到吳太郎說被告是岡山爛人,沒 有人跟伊講劉榮村風評很差,伊跟劉榮村說這是伊聽來的, 沒有去求證,要他再查證,他有無去查證伊不清楚等語在卷 (見系爭誣告案件刑事一審卷第125 至126 、128-1 、132 至132-1 頁),與張國光、吳宜潔證述僅係詢問其與劉榮村 之關係一節相符,劉榮村猶以經蔡薏貞傳述得知吳太郎指稱 其與蔡薏貞為男女朋友一節,顯無可採,再依蔡薏貞之證言
可知其並未親聞或經他人告知吳太郎指稱劉榮村為岡山爛人 、風評很差等語,蔡薏貞甚且要求劉榮村應查證內容,而證 人張國光、吳宜潔、劉龍文、甯廷耀,楊淑芬、張錦鳳,既 均證稱未聽聞此事,劉榮村仍提起妨害名譽告訴,顯然未向 在場之人查證,且附表一編號1 所示對話內容係由被告繕打 ,再由蔡薏貞轉發予吳宜潔,附表一編號2 手抄對話紀錄係 並非吳宜潔傳予蔡薏貞之訊息內容,經蔡薏貞於系爭誣告案 件一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系爭誣告案件刑事一審卷第130 -1至131 、133 頁),已難採信,劉榮村徒執如附表一編號 1 、2 所示對話內容,對吳太郎提起刑事妨害名譽之告訴, 要難認劉榮村已盡查證義務,吳太郎主張其虛構事實提起妨 害名譽告訴,亦非無據。
⒋又於系爭誣告案件一審審理時,經刑事庭法官勘驗劉榮村與 蔡薏貞間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電話內容,可知蔡薏貞固 曾陳稱傳述岡山爛人之人有吳太郎,然就侵權行為之具體人 、事、時、地俱屬不明,遑論係向不特定人公開為之,且顯 然僅止於部分傳言而已,蔡薏貞並自陳未為求證,劉榮村竟 未另行查證,即逕以刑事告訴狀杜撰首開明確之時間及餐會 地點,指稱吳太郎有以岡山爛人、風評很差及劉榮村與蔡薏 貞是男女朋友等具體言語侮辱或誹謗之,殊難認定劉榮村僅 係誤信蔡薏貞所言,提起刑事妨害名譽告訴。況刑法上之誣 告罪,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 實之一部分係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劉榮村就有 虛構部分事實,自仍構成誣告犯行,而其所涉誣告犯嫌,業 經系爭誣告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益證劉榮村確 有誣告吳太郎妨害名譽之行為甚明。
⒌劉榮村雖以:蔡薏貞於系爭誣告案件一審時,曾證稱吳宜潔 跟他聊到吳太郎有告訴他蔡薏貞是劉榮村的女朋友,伊於系 爭誣告案件二審審理時,曾請求再次傳喚蔡薏貞為證人,二 審法院卻未詳加調查此對伊有利之證據等語,並於本院聲請 再次調查證人蔡薏貞,然查:⑴證人蔡薏貞就吳太郎是否指 稱劉榮村為岡山爛人、風評很差,張國光及吳宜潔如何詢問 其與劉榮村之關係等節,就其所見聞之事實已於系爭誣告案 件一審審理時證述如前,依蔡薏貞前開「伊認為若吳太郎沒 講的話,為何張國光會這樣問我」之證言即可知悉,關於吳 太郎指稱劉榮村與蔡薏貞為男女朋友之內容,應係蔡薏貞個 人臆測,且其於系爭誣告案件一審所為前揭證言,不足以認 定吳太郎有辱罵劉榮村岡山爛人、風評很差等言論。⑵劉榮 村另執刑事一審卷第131 頁背面蔡薏貞之證言為據,抗辯蔡 薏貞於系爭誣告案件一審時,曾證稱吳宜潔跟他聊到吳太郎
有告訴他蔡薏貞是劉榮村的女朋友等語,然觀諸該段證述內 容前後文為:「受命法官詢問:為何妳會那麼篤定是吳太郎 講的?蔡薏貞答:因為吳宜潔說他們當天同桌,有聊到我是 被告的女朋友、劉榮村是岡山的什麼人,但是那些我沒有求 證到是不是他講出來的,電話中我就順口講起因都是吳太郎 講的啊,沒有吳太郎講這些的話,怎麼會有那些奇奇怪怪的 聲音。受命法官問:你有無親自在場聽到吳太郎講這些話? 蔡薏貞答:我沒有。受命法官問:那妳如何會那麼肯定?蔡 薏貞答:就是電話順口講若吳太郎沒有那麼講的話,為何吳 宜潔會回來問我、張國光會這樣問,那一定是吳太郎講的啊 ,我的意思是這樣。」,依此可知蔡薏貞並未向吳宜潔求證 是否吳太郎曾陳稱其與劉榮村為男女朋友,蔡薏貞於電話中 告知劉榮村係吳太郎所述,僅出於個人猜想臆測,核以證人 張國光、吳宜潔均證述僅詢問蔡薏貞與劉榮村之關係,如前 所述,自難以蔡薏貞此部分證言認定吳宜潔曾告知蔡薏貞係 吳太郎發表其與劉榮村為男女朋友之言論。⑶此外,蔡薏貞 並未在場親聞吳太郎有無前開言論,證人張國光、吳宜潔、 劉龍文、甯廷耀、楊淑芬、張錦鳳於系爭妨害名譽案件偵查 中或系爭誣告案件審理時,前後所為證言大抵相符,均無從 認定吳太郎有妨害吳太郎名譽之行為,蔡薏貞又為劉榮村之 友人,衡情應無於系爭誣告案件審理時,故為虛偽陳述構陷 劉榮村之可能,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尚無再行調查證人蔡 薏貞之必要,併此敘明。
⒍依上開說明,本件尚無從認定吳太郎在劉榮村主張之各地點 ,以前揭言論毀損劉榮村之名譽,劉榮村未經查證即對吳太 郎提出刑事妨害名譽告訴,堪認虛偽不實。劉榮村抗辯係聽 聞蔡薏貞轉述傳聞,然刑事所告事實之一部分係出於故意虛 構,仍可構成誣告罪,且劉榮村經蔡薏貞提醒仍未為查證, 即虛指吳太郎於上開時、地以岡山爛人、風評很差、劉榮村 與蔡薏貞為男女朋友等語毀損其名譽,並對吳太郎提起妨害 名譽告訴,應認其有誣告故意甚明,且其提起系爭妨害名譽 案件之告訴,又調查多名證人,足使第三人知悉其事,而足 以貶抑吳太郎之社會評價,使吳太郎之名譽受有損害,自屬 侵權行為,吳太郎應得請求劉榮村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 任。
㈡吳太郎得否請求劉榮村給付系爭妨害名譽案件及系爭誣告案 件之律師費用?
吳太郎於系爭妨害名譽案件及系爭誣告案件偵審程序,合計 支出律師費用26萬元,固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33 至235 頁)。然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於我國刑事訴訟法中
非屬強制辯護案件,當事人得依其意願自行決定是否選任律 師擔任辯護人,吳太郎雖主張其僅有國中畢業之學歷而須委 任律師進行訴訟,然依其社經地位及活躍於各社團擔任重要 職務之社會經驗,難其認無法本於真實、援引既存事證,自 行具狀或提出答辯,吳太郎亦未舉證證明其不能自為訴訟或 辯護行為而有委任律師之必要,自無從認定原告支出系爭妨 害名譽案件之委任律師費用,與其所稱劉榮村之誣告行為間 具相當因果關係。另關於刑事誣告案件,我國刑事訴訟法並 未規定應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且刑事訴訟之被害人本可 提出告訴或告發,使檢察官發動刑事偵查,透過偵查程序確 認是否確有被害人所述之被害事實而為處分或追訴,系爭誣 告案件已有檢察官偵查追訴,且於法院審判時亦有檢察官蒞 庭執行職務,應可維護吳太郎之權利,吳太郎於系爭誣告案 件審理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無須強制律師代理,是其於 系爭誣告案件刑事一、二審審理時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支付律師酬金委請律師為告訴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非因 誣告行為所受直接損害,與本件侵權行為並無必然之相當因 果關係,核屬吳太郎行使權利需自行負擔之費用,是吳太郎 請求劉榮村給付系爭妨害名譽案件及系爭誣告案件之律師費 用,均屬無據。
㈢吳太郎得否請求劉榮村給付精神慰撫金?如可,金額以若干 為適當?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慰撫金 之酌定,除原告所受侵害程度外,應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 學識經歷、財產狀況、痛苦程度等節以定之,且慰藉金之賠 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 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 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 院76年台上字第1908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決要旨參照 。查劉榮村因前開誣告行為,足使吳太郎名譽受有損害,如 前所述,衡諸一般常情,其精神上必受有相當之痛苦,是吳 太郎請求劉榮村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洵屬有據。而吳太 郎為國中畢業,自述曾任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區本洲工業區 廠商聯誼會之理事、岡山扶輪社社長等多項社團活動職務, 名下無固定收入及不動產;劉榮村為博士畢業,原於補習班 任教,月入4 萬元,前妻重度殘障,三名子女中尚有一人未
成年等情,經其等陳明在卷,並有其等104 年至107 年之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見原審岡簡卷一第119 至127 頁; 本院卷第235 頁、末頁證物袋)。本院審酌吳太郎名譽權遭 侵害之程度、受刑事追訴風險與精神痛苦情形,及兩造教育 程度、經濟狀況、劉榮村誣告情節等情狀,認吳太郎請求之 精神慰撫金以15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尚嫌過高,即屬無 據。
七、綜上所述,本件吳太郎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劉榮村應給付15萬元,及自追加起訴 暨準備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劉榮 村敗訴之判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就前開吳太郎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為 吳太郎敗訴之判決,認事用法俱無違誤,上訴人各就其敗訴 部分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 駁回其等之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之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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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名稱 │內容 │出處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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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蔡薏貞以通訊│「宜潔:吳太郎跟劉榮村代書,之間一│系爭妨害名譽案件│
│ │軟體LINE向吳│定有誤會?為甚麼吳太郎,會一直在背│他字卷第3 頁(劉│
│ │儀節詢問發送│後批評劉代書呢?我跟劉代書只是上次│榮村於105 年2 月│
│ │之訊息畫面截│邱志偉選舉時認識,沒有互動。但劉代│5 日對吳太郎提出│
│ │圖 │書,念博士班,在大學教書網路上也查│告訴時,告訴狀後│
│ │ │得道,應該不是吳太郎說的那麼差。如│所附證據) │
│ │ │果真的那麼差就讓人很失望了,劉代書│ │
│ │ │是像妳們大家所說的那麼爛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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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蔡薏貞手抄文│「105 年1 月31日早上7 :00~7 :15│系爭妨害名譽案件│
│ │件翻拍照片 │劉代書壞早有所聞,祉是不認識劉代書│他字卷第22頁(劉│
│ │ │,所以不以為意,但是吳太郎在餐會上│榮村於105 年4 月│
│ │ │有提到你是吳太郎介紹到公所,是劉榮│21日檢察事務官詢│
│ │ │村的朋友,你和劉代書熟嗎?如果是,│問時提出之資料)│
│ │ │離他遠一點,大家對他的風評很差,是│ │
│ │ │岡山爛人,這些都是吳太郎說出口的。│ │
│ │ │」、「1 月31日中午11:30如果你想知│ │
│ │ │道他說什麼,請你自己去跟吳太郎問,│ │
│ │ │因為不關他的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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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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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話人│說話內容 │出處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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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劉榮村:誰有去?誰? │系爭誣告案件訴字│
│ │蔡薏貞:可能區長他們吧,區長,課長,承辦人員,民│第41頁正、反面(│
│ │ 政局的。 │系爭誣告案件106 │
│ │劉榮村:民政局的? │年8 月2 日準備程│
│ │蔡薏貞:嗯。 │序勘驗筆錄) │
│ │劉榮村:阿,阿是民政局的告訴你的? │ │
│ │蔡薏貞:不是阿,是同事回來再講說這件事情。 │ │
│ │劉榮村:同事喔? │ │
│ │蔡薏貞:嗯。 │ │
│ │劉榮村:啊,那個是…。 │ │
│ │蔡薏貞:他們就說他們就說聊聊聊,聊到說你告他的事│ │
│ │ ,啊就聊聊聊,就聊到我的事,啊講到,就這│ │
│ │ 樣子啊。 │ │
│ │劉榮村:啊聊,啊他有沒有,他有沒有批評我甚麼? │ │
│ │蔡薏貞:啊就說你告他啊。 │ │
│ │劉榮村:嗯。 │ │
│ │蔡薏貞:然後她說他幫你很多,你還告他,就這樣子而│ │
│ │ 已阿。 │ │
│ │劉榮村:啊,啊如果說,講說我告他,講說我告他,娜│ │
│ │ 娜娜這樣的話,怎麼會大家說我,會講說我那│ │
│ │ 麼爛,其時我告他…怎麼會講到這樣。 │ │
│ │蔡薏貞:啊就就,他們就這樣講對不對,就這樣講到,│ │
│ │ 然後就開始批評啊,就說,劉榮村是岡山大爛│ │
│ │ 人啊,如果遇到他就離他遠一點啊,這樣子啊│ │
│ │ 。 │ │
│ │劉榮村:誰講的? │ │
│ │蔡薏貞:有吳太郎啊。 │ │
│ │劉榮村:吳太郎講的? │ │
│ │蔡薏貞:對啊。 │ │
│ │劉榮村:啊,ㄟ,哪一天? │ │
│ │蔡薏貞:不知道啊,就是沒有在場啊,啊也沒有講完,│ │
│ │ 我只是聽到這樣,啊講完我又沒有去求證問,│ │
│ │ 啊現在問,他們就都不敢講了。阿,就都,我│ │
│ │ 說那確認,叫他出來,叫他出來那個對質啊,│ │
│ │ 看是誰,誰害誰,然後他就,他們就大家都不│ │
│ │ 敢再講了,就說反正大家都是這麼說就對了,│ │
│ │ 他們就說大家都是這樣說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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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劉榮村:啊張錦鳳她是說,教你想辦法套出說,因為張│簡上卷第106 至10│
│ │ 錦鳳,他們有發帖子給張錦鳳,邀張錦鳳她那│7 頁(劉榮村於10│
│ │ 一天要去,啊張錦鳳不要去,她說她,張錦鳳│8 年3 月21日提出│
│ │ 沒有去啦。 │民事上訴理由暨答│
│ │蔡薏貞:嘿。 │辯狀所之附證據)│
│ │劉榮村:齁她沒有去,她說她和張錦鳳沒去,我跟她問│ │
│ │ 這件,和那幫人不和,她也不要跟他們吃飯啦│ │
│ │ !啊所以說。 │ │
│ │蔡薏貞:嘿。 │ │
│ │劉榮村:你幫,因為你們裡面若有好幾個人去一定是知│ │
│ │ 道是在哪一間哪一間吃的嘛,啊有到底有那些│ │
│ │ 人嘛齁。 │ │
│ │蔡薏貞:嘿。 │ │
│ │劉榮村:所以你這幾天。 │ │
│ │蔡薏貞:嗯。 │ │
│ │劉榮村:你幫我問。 │ │
│ │蔡薏貞:嗯。 │ │
│ │劉榮村:然後你等一下你就傳LINE。 │ │
│ │蔡薏貞:嗯。 │ │
│ │劉榮村:給,有可能有可能那個那個你說什麼什麼姐那│ │
│ │ 個,她有可能可能和他們又在喝酒也不一定,│ │
│ │ 那個說很會喝酒啊。 │ │
│ │蔡薏貞:對啊!就是你說的那個。 │ │
│ │劉榮村:嘿。 │ │
│ │蔡薏貞:對啊! │ │
│ │劉榮村:有可能是正在喝酒也不一定,那是張錦鳳說她│ │
│ │ 很會喝酒啦!這樣啦! │ │
│ │蔡薏貞:嘿,是哦。 │ │
│ │劉榮村:她說她都靠喝酒在交際的啦。 │ │
│ │蔡薏貞:對啊。 │ │
│ │劉榮村:那個張錦鳳她也這樣她也這樣講啦。 │ │
│ │蔡薏貞:蛤!是哦! │ │
│ │劉榮村:嘿,所以所以說你你,她說叫你那個那個先用│ │
│ │ LINE啦齁,跟她問說啊到底吳太郎跟劉榮村是│ │
│ │ 有事到底是什麼事情為什麼吳太郎欸,要講劉│ │
│ │ 榮村是一個爛人齁怎樣就她跟你說的那些。 │ │
│ │蔡薏貞:嘿。 │ │
│ │劉榮村:這樣,你跟她問這樣。 │ │
│ │蔡薏貞:嘿,好。 │ │
│ │劉榮村:你說我想瞭解到底是怎麼到底怎麼回事,因為│ │
│ │ 我我所認識的這個劉榮村不是這樣的人這樣,│ │
│ │ 啊看她怎麼跟妳回。 │ │
│ │蔡薏貞:號。 │ │
│ │劉榮村:齁,你一定要想辦法,齁那個跟讓她打電話跟│ │
│ │ 你聊,啊聊一聊,你就說我實在是很失望說這│ │
│ │ 個人怎麼這樣,啊看她怎麼跟你聊。 │ │
│ │蔡薏貞:嗯。 │ │
│ │劉榮村:剛才錦鳳她說,你讓他把話講出來,啊到底是│ │
│ │ 誰說的齁,啊然她那一封LINE齁,請她再傳一│ │
│ │ 次給你。 │ │
│ │蔡薏貞:嗯。 │ │
│ │劉榮村:這樣。 │ │
│ │蔡薏貞: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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