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09號
CTDV,107,訴,809,2020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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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9號
上 訴 人 鍾發龍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大順梅晟風涂蛉葳間請求分割共有
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5,035,7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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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