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9號
上 訴 人 鍾發龍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大順、梅晟風、涂蛉葳間請求分割共有
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5,035,7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