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60號
CTDV,107,訴,760,20200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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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清敏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林俊男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台
幣(下同)327萬9,400元(即系爭建物課稅現值),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萬0,208元,扣除已繳納1萬4,535元,尚應補繳3萬5,67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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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