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俊男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郭清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日
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萬4,484元【計算式:高雄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00元×原
審判決附圖所示A、B部分占用該地面積491.38平方公尺=88萬
4,484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
告,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
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