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60號
CTDV,107,訴,760,2020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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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俊男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郭清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日
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萬4,484元【計算式:高雄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00元×原
審判決附圖所示A、B部分占用該地面積491.38平方公尺=88萬
4,484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
告,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
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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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