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紹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紹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紹華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傷害、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應依刑法 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 高雄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 ,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最先判決確定日即附表編號1判決 確定日前為之,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傷害、詐欺之罪質及各罪實施之時間間距,兼衡以 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及所犯各罪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 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 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附表:受刑人羅紹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傷害 │詐欺 │
│ │交通工具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1月17日 │106年1月2日 │103年5月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檢察│高雄地檢106年度調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下稱高雄地檢)│偵字第977號 │署(下稱橋頭地檢)│
│ │106年度速偵字第 │ │106年度調偵字第 │
│ │303號 │ │758號 │
├───┬────┼────────┼─────────┼────────┤
│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橋頭地院 │
│ ├────┼────────┼─────────┼────────┤
│ │案 號│106年度交簡字第 │107年度簡上字第350│109年度簡字第870│
│ │ │460號 │號 │號 │
│最 後├────┼────────┼─────────┼────────┤
│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7日 │108年3月15日 │109年6月12日 │
├───┼────┼────────┼─────────┼────────┤
│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橋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交簡字第 │107年度簡上字第350│109年度簡字第870│
│ │ │460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6年5月23日 │108年3月15日 │109年7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高雄地檢106年度 │高雄地檢108年度執 │橋頭地檢109年度 │
│ │執字第5356號(編 │字第3569號(編號1、│執字第4926號 │
│ │號1、2應執行有期│2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
│ │徒刑3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