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109號
CTDM,109,聲,1109,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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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受刑 人 江耀(原名江智勇)






具 保 人 陳珍妮(原名陳梨雪)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珍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江耀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具 保人陳珍妮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後,並經檢察 官准予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 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 ,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107 年度訴 字第3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及最高法院均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各該刑事裁判暨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 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 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 證書、拘票、報告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同署檢察官通知函 暨其送達證書及被告與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 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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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