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9年度,550號
CTDM,109,審訴,550,20200825,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5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進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毒偵字第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所為一○九年度審訴字第五五○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柯進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前經 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以109 年度審訴字第550 號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本院認為本案有不 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故原裁定應予撤銷。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徐右家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