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9年度,504號
CTDM,109,審訴,504,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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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5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孝明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96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游孝明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徐右家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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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