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4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旗旺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
度毒偵字第6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日所為一○九年度審訴字第四六八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廖旗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前經本院 於民國109 年7 月20日以109 年度審訴字第468 號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本院認為本案有不得行 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陳奕帆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