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智易字,109年度,6號
CTDM,109,審智易,6,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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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智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法米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曹德瑋



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律師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士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
偵續字第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曹德瑋係被告法米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被告法米公司)負責人,於臉書社群網站經營「Frami 法米韓國童裝」購物社團,並同時管理臉書社群網站上暱稱 「法米小幫手」及「FramiBaby 法米韓國童裝」之帳號;另 告訴人李惠玉(下稱李惠玉)亦有在網路經營販賣韓國童裝 。詎被告曹德瑋為經營網站需求,竟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 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9 月12日23 時許,在不詳地點,未經李惠玉同意或授權,連結網路登入 臉書社群網站,至李惠玉以臉書社群網站帳號「Chu Wa」經 營之童裝購物社團網頁上,將李惠玉於107 年9 月3 日0 時 4 分許(韓國時間為1 時4 分許),在韓國南大門夜間市集 某服飾店自行以手機拍攝創作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並於同年 月10日張貼之「閉眼粉、閉眼白」照片攝影著作,擅自下載 重製於自己之電腦設備後,並將上開攝影著作公開傳輸於「 Frami 法米韓國童裝」購物社團網頁上,且改作照片名稱為 「小兔粉、小兔白」,使不特定人點選該網頁後即可瀏覽上 開非法重製之照片攝影著作,以此方式侵害李惠玉就上開攝 影著作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嗣因李惠玉瀏覽「Frami 法米韓 國童裝」購物社團網頁發覺遭被告曹德瑋盜用照片,有在自 己經營童裝購物社團網頁上留言提及此事,被告曹德瑋瀏覽 後心生不滿,又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於107 年9 月15 日至同年月17日之間某時,在「法米」粉絲團專頁動態時報 此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網路空間,張貼「被公主



氣到,吃完哈根大隻又回去睡了一輪,老闆現在立馬補一下 今天的進度!還有好多褲子和衣服阿阿阿阿」之文字,並於 暱稱「陳冠伶」之網友留言發問「Whos公主蛙?」時,回覆 稱「對那個店家的暱稱啦!」、「他公主病阿,他降價就是 回饋客人好棒棒,別人降價就是便宜行事的賣家,對自己的 販售商品隨意不用心!」等文字,且在「FramiBaby 法米韓 國童裝」粉絲團專頁動態時報,張貼「還是PO一下避免別人 覺得我們搭火車就可以到韓國#謠言止於智者#始於智障」 等文字,影射代表李惠玉之臉書社群網站「Chu Wa」暱稱帳 號公主蛙之人為公主病,及影射李惠玉智障,使李惠玉深 覺受辱,足以貶損李惠玉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曹德 瑋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 、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嫌,並請求將被告法米公司依著作權法 第101 條第1 項規定,科以罰金之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曹德瑋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認其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及 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嫌,惟該等犯罪依著作權法 第100 條、刑法第314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 曹德瑋李惠玉調解成立,且李惠玉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 筆錄、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又依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2 項 規定,李惠玉對被告曹德瑋撤回告訴之效力及於被告法米公 司,是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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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米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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