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52號
CTDM,109,單聲沒,52,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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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劉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9218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1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鐮刀壹支,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劉琴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921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查扣之鐮刀1 支,因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 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 ,聲請裁定沒收之。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 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 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 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劉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於民國108 年7 月18日9 時40分許,在蕭永隆承租之高雄 市○○區○○里○00○○地000 地號,攜帶可供兇器使用之 鐮刀,盜採蕭永隆種植之麻竹筍3 支(已發還蕭永隆)得手 等事實,業經被告供承在卷,並據證人蕭永隆、劉老? 證述 屬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在卷可參。而被告上開 犯行,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以108 年度偵字第92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 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之 鐮刀1 支(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登載 為刀子1 支),係被告為本案犯行後當場為證人即告訴人劉 老? 、蕭永隆所察覺,經警據報到場當場查扣之物,另被告 於警詢中供稱:我用刀子去割麻竹筍等語,復於警方製作之 扣押物品目錄表中品名「刀子」之「扣案物所有人/ 持有人 / 保管人」欄由被告按捺指印,足認扣案之鐮刀1 支為被告 所有,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刑 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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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