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9年度,288號
CTDM,109,交簡附民,288,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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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8號
原   告 張楊珠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雁婷

被   告 劉于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9 年度交簡字第1982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羅婉怡
                   法 官 林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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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