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95號
TYDV,109,除,195,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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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坤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鳳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附表
┌────┬────────┬───────┬──────┬─────┬───┐
│發票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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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揚工程│中壢郵局 │108 年11月30日│15,488元 │M1610758 │黃福照
│有限公司│ │ │ │ │ │
吳鳳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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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坤揚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